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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 项目基本 情况 | 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05日,是一家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企业,企业注册地址位于长江扬州段108号黑浮上游150米,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加油船现有从业人员7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是赵文昊,专职安全员是汪雪山,均经南京市应急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 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加油船船名:泰富油囤1号,船舶识别号:CN20037773538,船舶所有人: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该公司加油船位于长江扬州段108号黑浮上游150米,为水上固定式加油船。总长:70.6m,船长:70.1m,满载水线长70.1m,船宽9.9m,最大船宽10.4m;型深3m,最大船高6m。空载吃水1.018m,满载吃水2.05m;空载排水量629.935T,满载排水量1319.935T。总吨位698T,净吨位586T,参考载货量510T。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应急函〔2022〕182号的规定,企业依法设立,涉及柴油(闭杯闪点>60℃)生产、存储设施经依法批准,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对全厂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在役装置未经正规设计的,应先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符合安全条件和相关规定后,依法申请办理许可证。 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加油船由扬州海翔船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并出具设计图纸。经江苏省船舶检验局评估,扬州海翔船舶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条件符合相关要求。 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现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体申请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为:柴油,经营方式:加油点经营。 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长江扬州段108号黑浮上游150米。本公司加油船北侧158m为长江北岸,南侧为长江;西侧200m为六圩水上服务区,东侧413m为中石化长燃加油船。 加油船中部甲板下为泵机舱及清水舱,两侧各设有一处双层操作室:船艏(西侧)一层为餐厅、厨房、配电间、储物间、值班室,二层为船员休息室;船艉(东侧)一层为小卖部、收银间、值班室、办公室,二层为船员休息室、活动室。货油舱位于加油船两端甲板下,两端油舱区域及中部泵机舱区域上方设有钢制顶棚。加油船日常使用交通艇“长发交2”进行人员接驳及生活物资补给。 | |||
| 重大危险源 情况 |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对本公司加油船储存、使用的物料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加油、储存的柴油为重大危险源物质。 本公司加油船柴油最大储存量为510T,加油单元柴油存在量按0.05T计,具体计算过程见下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量(t)油单元柴油30005柴油300510 加油单元:q1/Q1=0.00001<1 储存单元:q1/Q1=0.102<1 因此,本公司加油船加油单元和储存单元均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
| 评价结论 | 根据对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经营物质、储存条件、作业条件等进行安全评价,得出如下结论: (1)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为柴油。在柴油装卸、储存、加油等过程中存在着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噪声、淹溺等危险、有害因素,其主要危险为火灾、爆炸、淹溺,事故后果主要是对人员造成伤害和船体受损。 (2)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公告》(2022年第8号),本公司加油船经营储存的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剧毒化学品。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本公司加油船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666号修改,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二次修订),本公司加油船未涉及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本公司加油船未涉及监控化学品。 根据卫生部《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本公司加油船未涉及高毒物品。 根据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本公司加油船未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本公司加油船柴油闪点>60℃为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燃料油及润滑油为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3号公告),本公司加油船不涉及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柴油属于Ⅳ级(轻度危害)。 (3)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可知,本公司加油船经营储存过程中不涉及可燃性粉尘,因此本公司加油船不涉及爆炸性粉尘作业环境。 (4)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辨识、《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9〕109 号),本公司加油船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不涉及高危储存设施。 (5)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应急管理厅函[2020]299号),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封闭舱室清洗及检维修涉及有限空间作业。 (6) 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文昊和专职安全员汪雪山均经南京市应急管理局考核合格,领取安全考核合格证。 (7)通过对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周边环境和平面布置分析,其选址、周边环境和平面布置均符合《水上加油船管理技术规范》(SB/T10745-2012)的规定要求。 (8)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进行辨识,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加油船加油单元和储存单元涉及的柴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物质,经计算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加油单元和储存单元均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9)通过对油舱燃爆事故树的分析,火源与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油气构成了油舱燃爆事故发生的要素。油舱的密封是否良好在防止燃爆事故发生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另外,加强油舱区域安全管理,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防上铁器撞击,防止产生静电火花以及油舱区域内电气设备要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等,也是防止燃爆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 通过对加油区火灾爆炸事故树的分析,火灾与泄漏达到燃爆极限的油气构成了站内燃爆事故发生的要素。基本事件油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是单事件的最小径集,其结构重要系数最大,是站内燃爆事故发生的最重要条件。对此,必须采取针对措施,如加强对加油船的安全管理及监测,严格执行加油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可能的一切火源,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定期进行检测等。 (10)通过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危险度评价得知,柴油贮存区单元为Ⅱ级中度危险单元、柴油加油区为Ⅲ级低度危险单元。 (11)运用《安全检查表》对该单位安全管理、经营和储存场所及公用辅助工程进行了检查和分析评价,企业对不符合项已进行整改,因此,该单位经营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综上所述,扬州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营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学习专业 | 资格证书号 | 
| 项目负责人 | 杨扣华 | 高工 | 电气 | 0800000000102522 | 
| 项目组成员 | 邹井全 | 高工 | 安全 | 0800000000204968 | 
| 刘 斌 | 高工 | 化工工艺 | 1100000000201308 | |
| 杨 湧 | 注安 | 自动化 | 1600000000200457 | |
| 朱 鑫 | 注安 | 化工机械 | 1500000000302441 | |
| 高菲菲 | 注安 | 化工工艺 | 1700000000200355 | |
| 影 像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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